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
吴桂龙
清朝末年,地方自治曾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不仅关于地方自治的言论遍见于各种报刊杂志,研究、筹办地方自治的团体机构纷纷成立,而且1905年前后,上海、奉天、南通、天津等地,或士绅自发,或官府督导,都曾自发创办过地方自治。据统计,1908年以前,各省成立的名目不一,规模不等,机构不同,成效各异的自治团体和自治机构已有100多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把地方自治开列为预备立宪必办之事,并于翌年年初(光绪三十四年年底)颁发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具体规定了地方自治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选举方法后,地方自治便作为一个统一的运动在全国各地城乡普遍开展起来。粗略统计,至1911年3、4月(宣统三年二、三月)间,全国各地成立的城自治公所已达九百多个,约占当时清政府所设厅、州、县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并且许多地方的镇、乡也设立了自治公所。清末各地纷起推行的地方自治,正是这一社会思潮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