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公所的厝柩问题

发布者:历史研究所发布时间:2003-10-28浏览次数:238

四明公所的厝柩问题

  创建于1790年代的四明公所是由旅沪宁波籍人组成的、带有慈善性质的同乡团体,其主要职能是掩埋、停厝及运送客死异地的同乡灵柩回籍。随着上海开埠、租界开辟,城市日益繁华,停厝于公所丙舍、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的寄柩,不仅成为具备近代卫生防疫知识的中外人士关注的焦点,亦成为近代史上著名的两次“四明公所事件”的导火索。这一问题的症结,实在于中国传统丧葬习俗与近代科学理性间的矛盾冲突。

一、四明公所与“宁波帮”乡情

  四明公所,是近代旅沪甬籍人士的同乡组织,它与上海“宁波帮”的关系十分密切。清时的宁波府,辖今浙江省东部沿海地区的鄞县、镇海、慈溪、奉化、象山、定海、石浦等(按:后并入象山)七县。这一带人多地少的生存环境,使当地居民纷纷外出经商。早在清乾嘉年间(1730至1820年代),许多宁波籍人就已离开家乡,来到更为繁华的港口城市上海谋生。开埠后,更凭着他们谨慎、精细、勤俭、稳健、踏实而不因循守旧的经营作风,于民国初年,在经济实力上取保守的山西帮代之,与以果敢、敏捷、豪放著称的广东帮各领上海商界半壁江山。

  上海“宁波帮”,向以重亲情、友情及乡情著称。当时有论者指出:

  宁波人是大家庭制度的拥护者,乡党的观念非常强烈。只要一个人在一处地方成功,立刻一家、一族、朋友、亲戚,甚至同乡,都闻风猬集了,不数年间,就成为一大群。他们因为寄居地,怕被土著欺侮,从互相保护的同乡之谊下,团结起来,而组织团体,如同乡会馆等(见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续集》)

  “四明公所”就是这类同乡组织中的典型。公所成立的初衷之一,是为了停厝或掩埋客死上海、且因贫困无力归籍的同乡人棺柩,使流落异乡的亡魂得到安息。其所做的大量工作就是推广义冢,增建丙舍(即寄柩所)。于1919年修订的公所章程第一条中,更明确了公所“以建丙舍,置义冢,归旅梓,设医院等诸善举为宗旨”,除设立四明医院(今曙光医院前身)和数所义学外,公所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客死上海的同乡及其遗属提供慈善性服务:“建丙舍”以停厝同乡棺柩;“置义冢”以掩埋同乡死者;赊售棺材以助贫困同乡遗属,定期舟送寄柩归籍,以圆同乡叶落归根的遗愿。

  公所的厝柩工作,在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有关运、寄柩事项规定:

  (1) 寄柩公所者,须由各捐款团体、商号或董事担保。

  (2) 普通寄柩以一年为期,期满而未领取者,即由公所运至设在宁波原籍的寄柩所再停厝一年,若再不来领取则移至义山安葬,不得徇留。

  (3) 棺柩杠费视其大小、路途远近而定,又入寄柩所时,丧家须按章缴纳封口、开门等项费用。

  (4) 公所每年分清明、冬至两次运送寄柩回籍,或用轮船,或用帆船,由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酌量妥办。

  (5) 遗属实系贫苦无力领运回籍者,得觅保人至公所报明原籍详址,代为运送,惟到埠时无人接受,须由保人负责赔偿。

  (6) 凡已入葬义冢之柩,如遗属愿起掘领回者,其一切费用须自行筹备。

  (7) 公所另设有夭折婴孩寄柩所,得以纳捐停厝。

  (8) 外埠四明公所有愿捐助永远葬费者,视其城镇大小、棺柩多寡,酌定捐款数目,准其将棺柩运入宁波原籍寄柩所停厝,惟一切费用仍须该埠公所自理,并须遵守上海四明公所章程。

  据记载,到19世纪末,公所每年春、冬两季运柩回籍,棺数往往多达1200至1300具之多,均用帆船由内河绕杭州至甬,“渡江越�,艰难多虞”。迨至1901年,经与招商、太古两轮船公司商定,其中2/3棺柩改用轮运,1/3仍载帆船。后旅沪甬商集资合办宁绍轮船公司,“制汽船专驶沪甬”,“轮运妥速,众以为便”,于是1907年冬,公所与宁绍公司签订协议,“凡公所厝柩悉载宁绍轮船,以时运甬,他公司不复分载焉”。(见葛虞臣编《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记》)

  有关赊售棺材事项规定:

  (1) 公所棺材专赊与同乡中无力置办者,但其须凭有捐款人来票领取,如日后该遗属有能力偿还材费,准其照数归偿,注销赊账。

  (2) 凡捐助赊材洋一百元者,每年可凭票领取赊材一具,捐至一千元者,可取十具,捐款多寡以此类推,惟一年中未取足额,不得于次年连续计算。

  (3) 赊材局购买木料管理工作及赊、售材各事,皆由专人负责,由各董事监视之。

  (4) 另设专章议定发售之材等级定价等。

  自1911年宁波旅沪同乡会成立后,公所影响力有所削弱,但仍一本其“救助同乡、团结自卫”原则,从事着救济客死异乡者及其遗属的慈善事业,直到1954年清理结束。

二、迁建寄柩所动因的理性考察

  1849年后公所地产划入法租界,租界当局认为,自1844年后中国官厅免除其捐税的做法有损其权利;丙舍厝柩之举,大大有碍租界环境卫生。法租界与公所间的这些芥蒂终于成为1874及1898年两次“四明公所事件”的导火索。

  法租界建立之初,公董局就对公所的义冢,尤其是丙舍深怀不满。在1862至1863年该局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明确表示,“为了消灭这些坟墓,决不在任何尝试面前后退,不管这种尝试有多么艰巨”,其理由,就因为它是传染疾病的根源。(参见梅朋等著《上海法租界史》)

  西方近代价值观似更看重现实生活中的人。他们认为:“在生人以无病安康为要,若在已故之人须在郊外幽寂之地为妥”,因此,租界当局“曾将西人坟场移至租界之外”。这里,不仅体现了中外文化在观念意识上的差异,实与卫生防疫的现实问题相关。公所内停厝棺柩,往往有“棺木松裂、血水流出者”,以致“秽气触人,最易致病,与邻近居民大妨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开埠前人口较少的乡间僻壤,矛盾似乎还不突出,但在“人稠户密、市面争趋”的租界,问题便骤然严重。

  租界当局的担忧不无道理。1890年夏,上海附近曾发生鼠疫,时任法国驻沪总领事召尔棠(M.Jordan)、公董局总董萨坡赛(J.Chapsal)及该局医生白朗克(Blanc)与上海道台聂缉�间上演了一出颇具讽刺意义的“折冲戏”:

  8月23日,萨坡赛致函召尔棠,要求中国当局严令所属,立即清除公所寄柩,并对其房屋空地施行“绝对消毒”。次日,召尔棠偕白朗克亲赴公所视察,复勘寄柩1000余具。不料白氏竟以棺木厚密且宁波人用生石灰浸透尸体,以致无腐烂液汁流出,亦无窒息气体弥漫,又丙舍空气流通,房内整洁干净为由,得出“这种寄柩对于公共卫生并无任何危险”的结论,并写成报告呈署备案。对此结论,萨坡赛当然是不满意的,他再三要求召尔棠照会聂缉�,敦促公所尽快清除寄柩,以保公共卫生。聂氏复照召尔棠曰:愿采取必要消毒措施,俾使法方满意,兹清除寄柩一条,因有悖1878年协议内容,故拒之。因为有公董局医生的勘察报告为据,租界对此答复亦无法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1895年初夏,北京、香港等地瘟疫爆发,人口大量死亡,在上海的中外人士更是谈“疫”色变,“上海海关随即规定,对所有来自这些口岸的旅客进行体格检查,并要他们先行提交‘免疫通行证’,然后才允许他们入境和工作”。(徐雪筠等编译《海关十年报告》)对肆虐外埠的瘟疫,租界当局尚且如此注意防范,更不用说对付那些天天“躺”在身旁的腐尸了。因死人而殃及活人的身心健康,在他们看来当然是难以容忍的事情,所以,法租界当局要公所“远离繁华”,当亦有其合理性在。1898年1月,法国驻沪总领事白藻泰(G.G.S.de Bezaure)公布的《法租界管理章程》规定,“凡在租界沿边,严禁棺柩厝寄”,并咨照四明公所,限6个月内将寄柩搬迁净尽。以这一要求的实质而言,明显有无视公所权益、籍此制造事端、以达扩张租界之目的。但其以清除寄柩对环境卫生的危害为由,也算是为达到这一卑劣目的找到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对此要求,公所方面虽取合作态度,至事发时,已将3000余具寄柩中的2500具陆续迁出,并于次年择迤西诸家桥新建寄柩所(参见《附表》),但其传统的殡葬意识仍有很大势力。他们既认为死者当以入土为安,因筑路而开棺迁坟终为不祥之事,因此加以反对。理由有三:其一,“窃思死人遗骸为马车践蹂,行人搅扰,实属骇闻惨见之事,若使挖移遗骸,更为吾华人不忍行之事也”。其二,公所内停厝或掩埋的棺柩不同于附近(位于今永寿路上)的同仁辅元堂义冢,义冢所埋多为路毙者,亦即无主坟地,所以大可“随地迁葬”。其三,停于公所者,皆为在沪故世的甬籍人士,与公所的关系是“非亲族即朋友”,且“凡有子孙者日后皆须领归”,而公所“年久棺多,其中朽败者有之。设一一播迁无人辨认,他日棺主向领何以交代”。所以,他们认为“开路事小,掘棺事大,筑路时不妨稍为迁就同乡”。(参见《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1期)

  1898年9月2日,中法官方达成《解决四明公所案四项谅解原则》,其中规定,“公所内不得掩埋新尸或停棺柩,即原有旧坟亦应陆续起送回籍”,作为缓和公所与租界当局矛盾的权宜之计。公所方面也开始逐步将厝柩向近郊转移,至1920年代初全部完成(参见《附表》)。

  不过,若将这一工作的完成归功于公所方面在殡葬观念上的进步,也未必客观。进入20世纪后,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产业发展和居住环境的变动,公所所在的市中心地价飙升,旅沪甬籍人的数量剧增,客死沪上者的棺柩不敷停厝。另一方面,城市自治运动的兴起,使已有较多城市生活经验的上海人、包括一部分旅沪甬籍人士的殡葬观念有了一些进步,他们开始具备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逐步认识到棺柩在人口稠密的市区厝而不葬的危害。1907年秋,上海自治公所通过的《限制殡房案》就明确规定:“限制本区域内不得再行添建殡房,以重卫生”。同样,中法官方达成的《原则》条款,也在法律上对公所沿袭的传统丧葬陋习起了很大的制约作用。有鉴于此,公所另觅地价低廉的远郊新建寄柩所,实为势在必行之举。

  四明公所早于上海其他同乡组织、慈善团体而将寄柩所迁至郊外的做法,是不争的事实,但促成这一事实的直接动因,既有来自于租界当局的压力,又有城市自治的相关法规相约束。更何况,厝柩现象依然存在,当时的郊外,若干年后又是城里,大量尚未入土的棺柩仍对城市卫生环境起着不容置疑的破坏作用。这样,也就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公所此举的历史作用。

附表:1790至1920年代四明公所大事年表

年份

增设内容

备注

1797

 

旅沪甬籍缙绅们发起“一文愿捐”运动,即旅沪甬人每人每天捐输一钱,以为公所筹建资金。

1798

在上海县城北门二十五保四图(今人民路852号遗址),购入30余亩土地建造寄柩所,余地为义冢。

用以停厝、掩埋贫苦在沪身故、一时无力回籍者棺柩。

1802

建正殿5楹,廊庑毕备。

崇祀关帝,公所规模始具,乃额其门曰“四明公所”。

1808

收买附近土地,增建丙舍30楹,又推广义冢。

从宁波风俗,建一土地祠,奉祀土地神。

1836

增建丙舍50楹,又推广冢地,修饰殿宇。设赊材所。

1796至1831年间,旅沪甬人厝柩日众。而公所因岁无常费,殿宇日渐败落,丙舍颇显狭隘,冢地低洼潮湿,乃由董事发起募捐重修,每愿捐480文,共得16000余愿。其后将每年羡余购置市房、土地及存款生息,以充公所财源。贫困者得先领棺木,随时量力交费,不索偿,不记息。

1844

 

董事提请定海籍知县蓝蔚雯将公所地产编入官图,以免课税。

1845

增建后殿

奉祀幽冥教主

1849

 

公所所在地划入法租界

1857

恢复旧观,拓建济元堂,附设办事房,以为旅沪邑人集会场所。另建赊材所(局)及馆丁宿舍等。

1853年小刀会占领上海县城时,公所房屋全部毁于兵火。1855年乃由镇海籍富商方氏兄弟捐助巨资,发起重修,历时2年乃成。

1874

 

第一次四明公所事件爆发

1878

 

法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达成双边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公所的“房屋冢地,永归宁波董事经营,免其迁移。凡冢地之内,永不得筑路开沟,造屋种植,致损葬棺”,并由法国驻沪领事转饬法租界公董局:“令巡捕随时照料,以全善举而敦和好”,且勒石为记。至于公所方面“乃筑墙浚沟,绕以为界”。

1882

鄞县江北岸分设公所。

上海寄柩按时运回该所停厝,并限期埋葬义山。

1885

建江湾敬梓堂寄柩所

详址待考。由旅沪甬人集资筹建,后因路遥地僻,虚设10余年而无问津者,乃将平房70余楹,田地50余亩,银700余两并入公所。

1888

建褚家桥西厝屋寄柩所

今址为西藏南路、桃源路一带。初建时购地38亩,1906年改建成住房,称宁寿里,内设医院。

1898

 

第二次四明公所事件爆发。9月2日,中法政府签署《解决四明公所案四项谅解原则》,内有“公所内不得掩埋新尸或停棺柩,即原有旧坟亦应陆续起送回籍”一条。

1899

建褚家桥东厝屋寄柩所

今址同上。1906年改建住房,称宁福里。

1901

 

部分寄柩改由招商、太古两公司轮运回籍。

1903

建日晖港南迤南厝屋,又称南厂寄柩所。

今址为蒙自路430号,上海市公安局收容遣送站所在地。先由宁帮商贾集资在今址购地约30亩建造。后因寄柩所地势低湿,设备简陋,另于徐家汇购地建厂。同时由时任宁波同乡会长的虞洽卿等人出面募集巨款,改建原址,于1920年竣工。

1907

 

嗣后全部寄柩统由宁绍公司轮运回籍。

1908

 

改造江北岸公所寄柩所,新筑码头、江塘,创设医院,改建市房。

1912

 

所董沈洪赉集议设立公议联合会,凡捐助经费者皆举代表,籍资联络乡情。

1921

建虹口横浜丙舍,又称北厂寄柩所。

今址为同心苗圃,购原吉安公所原址而得。

1922

建小吴家桥浦东寄柩分所

今址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