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上海舞潮案――对一起民国女性集体暴力事件的研究

发布者:历史研究所发布时间:2007-11-25浏览次数:178

书名:1948年:上海舞潮案――对一起民国女性集体暴力事件的研究
作者:马军
ISBN/ISSN号: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内容简介: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约22万字。以下是本书的序言:

序 言

罗苏文

本书是对发生于半个世纪前的一起政治事件──上海舞潮案的历史考察。事件的起因是,1947年9月国民政府为“戡乱建国”而“节约消费”,颁布了在全国禁止营业性舞厅的法令,由此引发上海舞业空前震荡,社会反应强烈。1948年1月31日下午,鉴于市社会局提前抽签,并单方面完成禁舞部署,舞业从业人员集队前往请愿,局长吴开先拒不接见。愤怒之下,舞业方面群起捣毁了社会局办公大楼。事发后,约400名舞女被警局羁押,半年后数名舞女被判徒刑,政府也被迫收回成命,轰动一时的舞潮案至此平息。

舞潮案在上海历史上留下了长期难解的疑惑,有关它的起因、发展、高潮和结局,在诸多现成的叙述中往往找不到详尽的解释,与之相关的种种旧闻轶事留存于庞杂零散的文献资料里,也长期无人问津。但有一息始终是清楚的,它不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政治行劫,或许这正是它在国内史学研究领域一直备受冷遇的原因。舞潮案似乎是一支与战后上海反内战主旋律不甚合拍的低调短曲,过早地被覆盖在老上海们对战后物价飞涨、工潮起伏、学运频繁、警车呼啸的散乱记忆深处,任岁月流逝而日渐淡忘、模糊,不再留有任何印痕。

如今由青年学者马军先生完成的这本书,是对上海舞潮案第一次富有成效的学术研究,其贡献对于民国史和上海史是不言而喻的。多年来他埋头浏览尘封已久的档案卷宗,系统查阅报刊资料,以而梳理出这一事件演变的详尽脉络。他也曾穿街走巷,于茫茫人海中寻访一位位默默无闻的当事者,倾听他(她)们的述说,整理出珍贵的口述历史文本。他在综合分析多种史料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不仅向读者展示了舞潮案的全景,引领他们感受不同角色的内心体验,还提供了诸多富有启发性的评说,使读者者有所发现和感悟。

其一,由禁舞令引发的事端不是偶然的。伴随近代上海以轻纺、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为支柱产业的崛起、女性职业的拓展,一个数量可观的处于低收入、半失业状态下的市民群体也相应生成。女性职业群体的参与曾为近代上海都市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她们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取得了在轻纺工业、部分都市商业领域中的主导地位,但微薄的收入和对失业的恐惧,使她们在都市谋生、承担养家责任时,往往更难摆脱入不敷出、漂泊不定的窘境。

舞业在近代上海兴起,是伴随西潮东渐而移植于古老中国的一种都市娱乐业,它适应职业青年的消费需求,在民国时期的上海形成规模经营。近代上海租界当局曾依法规范、监督舞业营生,并使其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可观税源。它的兴起为低学历的女青年在都市谋生、进而养家提供了一种现实的选择。舞女职业虽有较苛刻的年龄限制,却无须高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其就业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这就从根本上制约着舞女收入的改善,也使她们难以有较高层次的就业选择。

舞女作为近代上海职业界的弱势群体,一般以因生活所迫的未婚女性为主体。她们在婚后总是力求脱离舞场,这自然与舞女职业环境的复杂、险恶不无关系。民国时期上海的银幕或舞台上塑造的舞女形象,往往是伶丁无靠、备遭凌辱或不堪家累重负的弱女子。霓虹灯闪烁的舞厅和诱人的爵士乐曲曾为近代上海都市摩登营造了又一处梦境乐园,而舞女疲惫孱弱的身躯则显现出繁华都市的现实阴影。这一反差揭示了女性群体在近代进入职业领域初期时,面临的无法回避的洗礼与磨难。

战后的上海笼罩着一片末世的恐慌,难以驱除。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已成为当时上海人最普遍的生存要求,当局则处于无法解脱的重围之中。1946年5月市府将粮食、工潮、政府效率列为上海三大重要问题,而到1948年11月又承认粮食、工资、财政为最严重问题。市府对舞业的重新管理,起始于1946年1月实行舞女登记,同年5月又规定公务员不得涉足舞场的措施。谨慎的态度至少表明舞业是当局不愿轻易去触及的一个痛点。而时隔一年之后;市府竟铤而走险,仓促执行中央禁舞令,其中显然有违心从命之隐情,而舞业求生抗争的爆发也就势在必然。

其二,从禁舞令出台的脉络看,其酝酿、制定过程限于中央机关层,并无任何制衡机制的干预。1947年8月初,在“为戡乱建国而节约”的名义下,全国经济委员会拟定禁舞方案,交内政部、社会部审核。可见这是经非常规立法程序提出的,它更多是作为战时强化中央绝对指挥权的一种象征性道具,其本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未经过充分的斟酌和权衡。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中央是一意孤行,基层则诉求无效,致使对话的可能急速逆转为激烈的对抗。上海方面对禁舞令的反响自然是特别强烈。市府、市参议会、市妇女会、舞业同人组织等迅速通过报告、方案、决议案、公开信、请愿等形式将意见呈送南京,希望中央重新考虑。尤其是舞业,在荻悉禁舞令后,极力寻求对话途径,向政府各级机关诉求,乃至采用义卖的形式争取社会舆论同情。当荻悉市社会局提前抽签的消息后,舞业的反应仍不过是前往请愿,要求暂缓执行而已。请愿队伍分批抵达社会局时,最初也只是集中在南广场,等候与局长对话。但面对国民理性的期待、理性的对话,当局的措置却严重失误。一次行业性的请愿活动,在特定条件下便激化为突发性的政治暴力事件。这或许是民国宪政时期的首位都市不该出现的骇闻,但又是当时当地注定要发生的一个悲剧。

舞潮案平息后的沉寂,似乎并不能抑制国人内心泛起的疑惑。1947年正是国民政府以“训政”转入“宪政”的标志性一年。年初公布了由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4月政府完成改组。紧随其后发生的舞潮案,客观上提供了考察民国宪法功能、政府决策运作机制的一个视角:中央禁舞令的制定和推行过程是否体现了“宪政”原则? 为什么舞业理性的诉求行动最终导致悲剧性的结局?为什么国民在政府滥用权力面前,几乎得不到任何保妒?为什么非理性的行政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受到它的制约?遗憾的是,送些质疑也许因国民政府在炮火硝烟中匆匆垮台而被冲淡,进而随舞业在短短数年后悄然退出经营而无人细究,留下一片空白。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舞潮案确实是个不该被忽略和遗忘的瞬间。历史的瞬间往往会不经意地产生某种叠印和联想。在1787年曾有42位美国人在费城集会,蓝眼制订美国宪法。他们对时关切、疑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中央政府既有足够的权力进行管治,同时又不能滥用权力进行镇压;如何使政府必须接受监督并关心人民的意愿;如何使政权主体结构既有共同权力,又有分别行使的权力;是否需要有某种能仲裁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争执的机制等等。二百多年的实践验证了这一点:经多方协商、妥协而产生的美国宪法,为延续已久的西方民主奠定了基础。反观近代开埠以来的上海,它曾形成一市三治(公共租界、法租界、华界各自为政)的特殊地方行政管理格局。在延续近90年(1854一1943)的施政实践中,租界辖区曾形成一些特殊机制,既使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法律维护,又使施政程序受到监督。上海得以在政局动荡的近代中国跃居并保持首位城市的地位,它的作用不容低估。低估。

舞潮案则发生于上海地方行政管理权归于一统后的第4年,它所里露出的民国宪法的种种欠缺令人深思:是因为中华民国是废除帝制后创建的第一个共和国,其产生的宪法必然会面对无数个崭新的问题;是因方宪法的逐步完善是一场艰巨而漫长的革命,尤应以宪政进程中所伴随的种种挫折、灾难为动力;是因为无视历史并不意味着噩梦的终结,相反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

200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