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从民法的制订看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地位的法律建构》

发布者:历史研究所发布时间:2010-11-16浏览次数:129

出自:《史林》2010年第5期(总第122期)

 

从民法的制订看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地位的法律建构


    陈  同

 

[摘要]清末至民国时期对民法的编订经历了20多年时间,在这期间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三个民法文本,这三个法律文本基本勾勒出民事关系中男女平等法律地位的构建过程。事实表明,民国民法在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与当时社会观念的演进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当时历史语境下的产物,或者说是五四以来社会观念加速更新的必然结果。然而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旧有的生活方式往往还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民法建构的男女平等法律地位只能说是一个开始,要真正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法;男女平等


[原载]《史林》2010年第五期


[作者简介]陈同,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2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