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察]陈同:抗战时期的上海律师公会

发布者:历史研究所发布时间:2014-08-25浏览次数:45

上海律师曾在中国现代史上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当我们叙述上海律师公会的历史业绩时,抗战时期那段经历基本上付诸阙如,或者语焉不详。当时,整个上海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成为日军占领区,上海律师公会的活动极为不正常,乃至最终停止。以后又有日伪政府主持下建立新的律师组织。比之战前,这时在上海的执业律师人数已大为减少。本文力图通过零散的档案及报刊资料来勾画战时上海律师公会的真实情形并加以论述,试图表现这一叱咤风云的知识群体是如何面对当时的历史背景的。

自1913年开始,上海律师公会就是上海地区唯一的律师组织。与今天的上海相比,当时上海的范围要小得多,但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上海的律师人数已居全国城市之冠。正当上海的律师事业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而蒸蒸日上之时,日本侵华战争却给上海律师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这期间主要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给上海律师公会带来了直接影响。

首先,在经过1937年8月淞沪会战之后,至同年11月,除两租界外,上海其他区域全部沦陷。上海律师公会处在法租界内,因此得以幸存,尽管活动范围缩小,公会会员们仍可以在法租界和公共租界的法院出庭。从公会所留下的档案资料看,这一时期上海律师公会的日常工作还算比较正常,我们在相关的档案中至少能看到从抗战爆发至1939年,公会召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以及执行常务委员会议的会议记录,以及公会发布的相关文件。虽然我们无以得见1940年及之后的公会会议记录,但律师公会仍发布了不少文件,这说明他们的日常工作并未停止。到了1940年11月,法租界与日伪上海政府订立协定,允其接收法租界内的中国法院,随之,伪政府派员强行接收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此后,上海律师公会搬出法租界原贝勒路的办公处,移至公共租界的爱多亚路浦东大厦办公。这时期公会的日常工作已大不如前,所留下的信件及文件底稿均无署名,显然形势十分紧张。直至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公共租界也被日本势力占领,律师公会最后的活动范围也受到了限制。在这样严峻的条件下,上海律师公会最终停止了日常工作。

以上所说的三个时间节点,即1937年11月,1940年11月,1941年12月,体现出的是日本势力在上海地区一再强逼的态势,这一步步紧逼使上海律师公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范围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并最终陷于瘫痪。那么,从抗战爆发到1941年底的这段约四年半的时间里,上海律师公会究竟做了哪些事呢?首先,作为一个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仍然主要通过召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及执行常务委员会议来处理日常工作,以行使其职业管理的职责,其中包括对会员的职业监督及业务帮助,调解会员之间纠纷,向司法机构提出建议等等。由于处在战时,上海律师公会的运作以及律师的执业与战前相比已经有了不少变化,譬如,每年例行的执监委员换届,在1938年就停止了。当年4月,司法行政部下达训令,要求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员暂缓改选,原来的各委员仍旧继续负责执行职务。此后几年,形势越来越紧张,1937年换届的执监委员到1941年年底仍一直坚持着。原先律师在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之前需要在江苏高等法院登录,随着战事的紧张,上海与周边城市的交通与通讯越来越不畅,律师登录事宜只得改由设在上海本地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来办理。从留存的档案资料可知,即使这时处于战时,上海律师公会仍延续战前整饬律师风纪的做法,一再告诫会员,刊登法律启事不得像商业广告那样招徕客户。因为律师“系经国家特许代理或辩护人民诉讼案件,位居司法三职之一,故非其他职业可比。举措稍一失常,不免招人讪谤。虽各业均能自我宣传,而律师则未可招摇吸引”。1939年4月,公会常委会还针对报刊常见答谢律师办案广告的现象提出告诫,致函全体会员明确指出:“律师之执行职务,系国家法令所特许,其接受当事人之委任,办理或辩护民刑诉讼案件,亦系以法律为根据,俾达其神圣之任务。乃近来报纸常见当事人于诉讼终了后,登报向办案之律师鸣谢,此实昧于常识,独恐相习成风,影响律师风纪。为此专函通告各会员查照。希向各当事人阐明此意,劝告勿再登报鸣谢,共挽颓风。”对那些出庭不注意衣装整洁者,上海律师公会同样给予忠告:“律师在法庭执行职务时,应着制服,系国家法令所规定,但穿着制服,自宜整齐,若不扣齐纽扣,任令豁敞,非仅观瞻攸关,且有损法庭之尊严。近查有少数会员在法庭执务时,穿着不整,殊碍仪表,为特专函通告,希各会员注意。”

除日常事务外,还有一些工作是必须提及的,这些工作内容既体现了上海律师公会的抗日立场,以及在战时的应急能力,也反映了作为法律职业团体对专业知识精益求精的认真态度。

其一,支援抗战,抵制日本侵略。1937年7月日本开始全面侵华,8月战火直接烧向上海。面对这种严峻的现实,上海律师公会第一时间与上海其他社团一起积极参与慰问抗日军队并捐款。7月16日,由公会的全体执监委员共捐国币500元,汇缴北平律师公会请代购物品慰劳作战将士。8月14日再以500元购买衣服、铁铲、饼干等物品慰劳守卫上海区域的前线军队。9月4日,成立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上海市民总队自由职业组织律师分队,设分队长一人,推举陈霆锐委员担任,副队长14人,除执监委常务委员为当然副队长外,加推张法尧、何世枚为副队长,并推江一平、秦联奎为分队顾问,同时还确定全体执监委员担任劝募员。经过一个月推进,共募得救国公债12万元。同年10月,在得知八路军取得平型关等战役胜利之后,上海律师公会通过决议,致电祝贺。到了1939年,抗日战争爆发两周年临近之际,上海律师公会又积极发起推动“七七献金”运动,稍后,有鉴于时间比较仓促,改为“七七至八一三献金”活动。公会在给市商会、地方协会、银行公会等社团的一封信函中这样指出:“溯自抗战发动以还,举国朝野,咸抱同仇敌忾,后方民众有力者出力,有财者输财,以期增强国源。惟本市地处特殊,迫于环境,只能献金输财,聊尽国民职责。今抗战二周纪念瞬届,本会有鉴于斯,特发起推行各界,献金运动。自维力量菲薄,深恐效力有限,以兹事体大,非得群策群力,难收宏效。念知贵会爱国素抱热忱,向不后人,为特函请贵会参加推行献金运动。”字里行间表现出上海律师界的拳拳爱国之心。由此,上海律师公会又为抗战前线捐献出2万元。与此同时,上海律师公会还成立了救济、宣传、战地服务多个小组,分别工作。上海律师公会在当时的紧急战争状态下还不忘进行国际宣传,寻求国际支持。1937年10月,正值九国公约会议即将在比利时开会,上海律师公会第256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作出决议,提出联合其他国家致电九国公约会议,表达反对日本侵略的意见。当时还邀请了新闻记者公会、医师公会、工程师公会、国医公会、会计师公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商讨此事。1938年9月,公会召开第269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通过决议,致电日内瓦国际联盟大会主席,要求制裁日本。电文明确指出:“本会严重要求贵会立即实施盟约第17条及第16条制裁日本在华之侵略,并将国联大会理事会所已通过关于禁止任何接济侵略国行为之议决案毅然执行。”随着敌占区的不断扩大,上海律师公会一再告诫会员不得参加伪组织,并一直坚持不与敌伪势力合作。

其二,组织判解研究会。判解研究指的是研究各级法院所作的判决,以及当时由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所颁布的法令及所做的法律解释。该组织作为上海律师公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成立于1939年11月。还在这年的6月,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会呈请司法行政部,为成立判解研究会备案。在向司法行政部申请备案的陈述中,主要对研究判解的理由阐明了二点。第一,这些判决与解释,既“代表国家行使法权之表示”,同时还直接涉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理由曲折,及犯罪的有无,关系重大。于法理及案情都需要加以研究。这一方面可供法官与律师参考及征引援用;另一方面,如果原有的判解存在不完备的地方,通过研究予以纠正,也“不失为事后之替献而有所裨补”。第二,这样的研究,不仅促使法理演进,而且还可以使一部分“依恃法律地位不负责任之法官,稍有所警惕”。在研究会组织实施办法的第四条中还特别强调:“各判解经开会研究后,如认为阐明法理优越有心德者,即送由本公会定期刊行,藉资借鉴;其显无理由或违法故为出入者,亦由研究会加以分析剖解,与前段所称优越者一并刊发,以资献替,并就研究所得,呈请司法部备案。”该研究会成员一百多人,上海律师界的一些重要成员均在其列,如:俞钟骆、徐士浩、谭毅公、俞承修、江一平、陈霆锐、单毓华、俞传鼎、王孝通、姚永励、徐佐良、王维桢等。该研究会下设民事判解、刑事判解、民诉判解、刑诉判解、商事判解、杂法判解6个研究组。各研究组设负责人:领组和候补领组,通过选举产生。首次选举产生各研究组的领组分别是:李谟、俞承修、过守一、单毓华、王效文、瞿钺。并制定判解研究会章程20条。其基本宗旨在于“交换智识,阐明法理”。该会的成立得到了当时司法行政部的允准。成立这样的研究会,反映出上海律师公会对高标准的司法工作的努力追求,但随着战争形势的不断恶化,研究会的作用也就很难得到充分发挥。

其三,关注会员生活。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收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抗战爆发后,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事务受到前所未有的影响,经济收入大幅降低,物价飞涨又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在这样的非常时期,关心会员的生活也就成为上海律师公会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这主要可以从三件事上体现出来。一是举办团体保险。最先办保险的建议是由执行委员徐佐良在1937年7月中旬抗战爆发之初的执监联席会议上被提出来的,但并未能详细规划。后来至1940年,公会对此做了一些具体的筹备,随即向司法行政部提出呈请。办团体保险的初衷在于,给会员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当时正值战时的非常时期,物品供应匮乏,各会员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沉重,再加上会员大都不太注重储蓄,“致身后萧条以讣闻告帮,要求扶助者,屡见不鲜”。为他们办理人寿保险正是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具体采取的形式是团体保险,因为这样要比个人保险的成本低。当时公会提出通过增加会费来办保险,对此,司法行政部同意上海律师公会办保险的主张,但并不支持增加会费。随后此事因公会迫于形势停止日常工作而未有进展。二是公会统一组织购买平价米。当时执行委员乐俊英向律师公会提出这一建议时特别指出:“以米价高昂,本会会员千数百人,受其影响者,当非少数。”正是为了减轻会员的生活负担,公会执监常委会才采纳了此项建议,组织多次的集体购买。譬如在1940年2月上海律师公会就向上海民食调节协会递交“订购洋米申请书”,申请订购“西贡米”642包,每包1.25石(约合16斤),总价为定洋12840元。三是向经济困难的会员发放救济金。公会在停止其日常工作之前,对申请救济金的会员做过一番调查,并于1942年年初向经济困难的会员发放2600元救济金,同时还动员一些会员迁移外地,并向他们发放遣散费。所有的这些都是上海律师公会组织对会员表达的关怀。

在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后,上海律师公会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基本停止,但一些零星的管理工作仍在继续。我们从公会留下的账簿中可以看到,从1942年至1945年,上海律师公会的账目仍在记录。其中的项目有:收房租(公会所拥有的房产)、付银行保管箱的保证金、常委会的会议费和叙餐费、一小部分职员的薪金等。此外,在日本势力控制上海法租界之后,就一再地想恢复本地的律师公会,曾经多次将通告发往上海律师公会所在地,但都未能得到回复。正因为如此,日伪政府曾在1940年和1943年先后两度成立“上海律师公会整理委员会”。直到1945年5月,“整理委员会”才告知当时的上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本会整理就绪”,决定召集“会员大会”,但此时相距日本的最后投降日已很近,这一组织最终也没能来得及真正运作起来。

总之,抗战期间的上海律师公会面对艰难的局势,克服重重困难,坚守着作为一个行业管理者的本职工作,保持着对维护律师行业正常运作的高度职责感,同时也饱含爱国主义的情怀,从事抵制日本侵略的斗争。尽管在会员中也有一些成员后来参加到日伪政府所主持的“上海律师公会整理委员会”中,但这丝毫不能影响或改变上海律师公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抗日立场。当抗战一结束,日常工作停滞了数年之后的上海律师公会又积极而又迅速地恢复起来。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文汇报》2014年8月25日第11版